I级伤残的划分依据为:

a.常生活完全不能处理;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发生下列损伤可以被评定为I级伤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植物状态;

b)极度缺损9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截竣(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二)头面部损伤致:

a)双侧眼球缺失;

b)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腊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心功不全,心功IV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II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

a)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d)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e)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f)。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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