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二十条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军人违反职责罪。

包括:包括战时违抗命令罪,战时临阵脱逃罪,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战时自伤罪,武器装备肇事罪,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投降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违令作战消极罪,拒捕救援友邻部队罪,军人叛逃罪,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战时造谣惑众罪,逃离部队罪,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遗弃武器装备罪,遗失武器装备罪,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虐待部属罪,遗弃伤病军人罪,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私放俘虏罪,虐待俘虏罪。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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