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赔偿案件中,交通是决定承担民事责任的关键性证据。通常,对公安交管部门所作出的事故认定普遍存在一种观念,认为事故认定由专门机构的专业人员作出,具有当然的证明效力,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采信。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交通事故认定中往往缺乏统一的定责标准,交通警察的主观认识也存在着差异,交通事故认定出现随意性较大、定责失衡的情形,并导致人民法院审判中对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出现真空地带,也阻碍了当事人抗辩权的充分实现。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中的书证之一,应当具有证据的基本特征,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只有同时具备上述3个特征,并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认为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符合案件的事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那么,如何审查判断交通事故认定书呢?笔者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并结合自己10余年来的律师实践经验,谈谈自己的看法,以便供人们参考。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从程序、实体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判断,从而确定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一、从程序上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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