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时效,即我们日常所称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在法定的时效期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届满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在法律规定的仲裁申请时效期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会对权利人的实体权利进行保护,但在法定的仲裁申请时效期届满之后,权利人再行使请求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便不再进行保护,也即权利人丧失了胜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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