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解释:继父母与继子女权利义务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解释】本条是对继父母与继子女权利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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