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小张在某家工厂里打工已经三年了,但工厂里一直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可是近期,工厂出于强化管理的考虑与包括小张在内的十余名员工补签了今年的合同。但是在小张的这份合同上只注明了起始时间2011年6月,却没有终止时间和签订合同的日期,小张质疑这份不完整合同有效吗?

解答:劳动合同没有注明签订时间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只要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小张所在单位补签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反相关规定的,他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投诉,要求其支付补签劳动合同之前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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