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离婚时继母不愿抚养继子女,则该子女仍由其生父抚养: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年就作出了《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继父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而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明确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继续抚养的,仍由其生父母抚养。”因此,如果在离婚时继母不愿抚养继子女,则该子女仍由其生父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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