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规定。现在有许多当事人不了解哪些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无法监督法院审判人员是否超过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所谓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较一审普通程序简单的审判程序。之所以简便,是指它相对于第一审程序中的普通程序而言程序简单,易于执行、方便群众。具体来说,有如下特点:1、起诉方式简便,当事人可以口头起诉;2、受理程序简便,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择期审理;3、传唤方式简便,法院可以简便方式传唤、通知当事人、证人,不要求必须采用传票、通知书形式;4、审判组织简便,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5、庭审程序简便,不必按照普通程序那样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法庭调查、辩论等;6、审限短,从立案次日起3个月内审结,并且不得延长;7、重视调解,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可以先行开庭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