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李某在1996年3月办理了结婚登记,定于5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但不幸李某于4月末因工死亡,留有遗产现金10000元、照相机一台、电脑一台、手表一块和为准备结婚而购置的家具、衣物等。王某以妻子的身份同基公公、婆婆一起料理了死者的丧事。王某要求继承照相机一台、电脑一台。公婆却以王某是未过门的媳妇为由,不让其继承。王某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王某与李某已经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夫妻关系已经确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王某依法有权以配偶的身份继承李某的遗产。当然,根据继承法第13条的规定,王某继承遗产的份额,可以少于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其他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王某要求继承照相机一台、电脑一台并不过分,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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