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为建筑工程提供电气、自控设备的安装和调试的李先生,三年前在光华路附近承包了一个项目,但由于人员调配问题,导致最后工程的竣工期比合同约定的期限晚了4个月。工程验收合格后,发包方一直以竣工日期延长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到现在已经有近2年的时间,李先生打算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个问题,但不清楚关于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是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起算,还是从实际竣工之日起算?

【律师解析】

我们认为承包人的追索工程款的时效与工期违约并无直接关系,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是针对发包人未及时结算并支付工程款的行为,涉及本问题承包人的诉讼时效应从工程实际竣工后的合同约定完成结算期限之日起计算。

承包人的合同约定或实际竣工时间,均不能作为索要工程款的时效起算时间。索要工程款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应当是发包人应当支付而没有支付工程款。工程已经竣工,发包人应支付的是工程结算款。而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3.1款的规定,承包人应在通过验收后的28天以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根据第33.3款的规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结算书后的28天内审定并支付,也就是说,承包人实际竣工后的结算期限,应为发包人收到结算书后的28天以内,因此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时效,应从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的第29天起算。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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