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0日)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去年5月18日,我院以京高法发[2010]165号文件,对法院审理案件所依据的2009年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人均可支配性收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离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城市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失业月保险金最低标准,年度农民家庭人均总收入、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农民家庭人均粮食收入、农民家庭人均粮食支出、农民家庭人均粮食消费量等14项指标进行了公布。为了满足审判工作需要,保证相关指标的连续性和完整性,现将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2010年度最新13项统计资料予以转发,以便全市各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参考(“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指标待另行公布)。

2010年城乡居民人均收支等情况表

指标单位数值1.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元19934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290733.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元20984.离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元31965.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元/月9606.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月4307.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元/月6328.农村居民人均总收入元153289.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1326210.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元1010911.农村居民人均粮食收入公斤364.112.农村居民人均粮食支出公斤312.613.农村居民人均粮食消费量公斤105.1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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