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合同中常常含有仲裁条款,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后,第三人往往成为被保险人的替代者,取得了直接依据合同向保险人的请求权,责任保险中仲裁条款是否对第三人能够生效,成为理论和实务中的难题。责任保险中的仲裁条款向第三人扩张产生了许多法律争议。首先,仲裁条款没有经过第三人的同意,因此有悖于传统仲裁法理论;其次,由于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仲裁条款向第三人扩张还面临着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考验;再次,司法实践中对仲裁条款的审查结果也出现了分化。在考察了所有争议后,本文认为应该赋予责任保险第三人有优先选择仲裁的权利。【关键词】第三人;合同相对性;扩张;司法审查在人类社会的生活中存在着各类危险,由于许多危险是个体无法承担的,因此需要一种合理的制度安排来化解危险的破坏,正如著名学者桂裕所言,“保险为分散危险,消化损失之制度。即将不幸而集中于一人之意外危险及由是而生之意外损失,透过保险而分散于社会大众,使之消化于无形”。[1]根据受益人的不同,保险可分为为自己利益的保险与为他人利益的保险。责任保险就是一种典型的为他人利益的保险。我国《保险法》第50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正是由于责任保险的受益人是遭受被保险人侵害的第三人,责任保险具有第三人性和偿付的替代性的特征,[2]责任保险的受益人往往被认为已经取得了被保险人的地位,如果保险合同中含有仲裁条款(这在船舶保赔协会的保险合同中比较常见,双方经常约定交伦敦仲裁),那么第三人是否也应该受该条款的约束就成为实践中必须解决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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