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感染上传染性疾病能否认定工伤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于2003年5月23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规定: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因感染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死亡的,可视同工伤,比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垫付,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但本办法执行至2003年底,国家出台有关政策后,按统一政策执行。

所以,对于2004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因工感染传染病的则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因工作原因感染上传染性疾病能否认定为工伤,应按照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衡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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