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事故赔偿最新标准(2010年)

注:很多人有一种误解,认为交通事故或其它人身损害发生在哪一年,即适用哪一年的赔偿标准,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应适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标准,僻如:2007年3月发生的人身损害,如果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是2010年,则适用2010年的赔偿标准。

(2010年1月,根据上海政府公布,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8,838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达到12,3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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