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亲生父母没有抚养子女,老人晚年,子女应该赡养父母吗?

原告孟老汉是被告张女士的父亲,1949年11月29日,孟老汉与张女士的母亲离婚,张女士随母亲到三门峡定居,母女俩50多年没和孟老汉见过面。张女士以父亲没有对其履行过抚养义务为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

法院认为,亲生父母子女之间有法定抚养、赡养义务,这种义务不因为任何情形和理由而改变。孟老汉没有抚养过女儿,确实违反了法律规定,但女儿不能因为父亲的过错而免除自己的赡养义务。因此,法院根据孟老汉现在的生活状况和其再婚后所生一个儿子的实情,并兼顾考虑其女儿也已年老,需要赡养的现实,依法判决张女士承担对父亲的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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