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相邻商铺交恶,一家则以另一家店招越界设置为由,将邻铺告上法庭。原告诉称,被告自2005年承租其邻铺经营以来,擅自越过两家中心分界线设置店招,占用面积达0.825平方米,而且多次交涉未果,故涉诉。

作为被告代理律师,经实地查看,及相关调查后发现,原告所称经过并不属实,被告的房东证实,原告从未找到他要求退让店招位置,最近一次联系,是在起诉前3个月左右。被告在承租之前,店招的位置已既成事实。不存在被告擅自越界设置店招一说。而原告主张的墙体广告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经过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法官现场实地勘验,认为被告并未构成侵权,同意被告自行拆除越界设置的部份店招,对原告的其他诉请全部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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