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转让手续

用地单位审报材料齐备后,由具体承办人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转让双方签定转让合同。需报材料:

一、转让方提供

1.原土地证或土地证明函原、复印件;

2.原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

3.上交税务局土地增值税证明复印件;

4.提供土地评估报告;

5.规划办审定的航测地形图的红线图原件。

二、受让方提供

1.项目批复原、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上交财政局契税证明复印件。

三、转让双方提供

1.土地转让申请书原件;

2.经公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原件(4份)。

(以上资料规格为B5纸,一式2份。)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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