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甲与被告乙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丁曙光,被告乙及其委托代理人丙、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甲诉称,原被告相识恋爱后,于2003年6月共同出资购买了××路1788弄51号201室房屋,房价599,638元;首付款270,000元,其中原告出资220,000元;被告出资50,0O0元。尾款29,638元由被告出资。银行贷款300,OOO元,至今为止,原告还贷40,000元,被告还贷20,000元。事后双方对房屋进行装修,其中原告出资66,731.77元,被告出资13,000元,房屋的各项税费、杂费等17,604.1元均由原告出资。另原告出资23,168元购买了爱舒床垫二张、沙发一套、家具一套、伊莱克斯冰箱一台、惠而浦洗衣机一台、索尼影碟机一台、格兰仕微波炉一台。2005年2月双方分手,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路1788弄51号201室房屋,要求将房屋判归原告所有,所欠贷款由原告归还,由原告支付被告房屋余值(扣除所欠贷款后)的六分之一的价款,该房内家具电器归原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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