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一对夫妻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二)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

(三)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

(四)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五)夫妻一方因公致残,评为二等甲级以上残废;

(六)夫妻双方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

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或者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

(二)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且已丧失生育能力;

(三)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

(四)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人均耕地二亩以上或者人均山林地三十亩以上的乡;

(五)只有一个女孩。

夫妻双方均为渔民,或者夫妻一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现仍在井下采掘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参照前款第(五)项规定执行。

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回国定居入境时已怀孕;

(二)夫妻双方回国时间不满六年,只有一个子女;

(三)所生子女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子女。

具体执行情况咨询当地计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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