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由事业转为企业的用人单位,均应按照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按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此项工作一般应在转制后六个月内完成。已实行聘用合同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后,对已签聘用合同的职工,可以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将原“聘用合同”变更为“劳动合同”,原“聘用合同”中有关内容与《劳动法》等政策法规相抵触的,均应按《劳动法》等政策法规执行,不相抵触且双方协商一致的,可继续履行。对未签聘用合同的职工,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未实行聘用合同制,也未实行劳动合同制的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也应当按有关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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