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张某,北京市昌平人,1942年1月23日出生,2008年5月4日15时45分,张某在昌平区清洁四场路骑人力三轮车由西向东行使时,被商某驾驶的车牌号为京GVK052的小轿车撞伤,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商某负全部责任,商某在本律师的顾问单位××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强制险,后张某将商某和××保险公司起诉到昌平区人民法院,主张各项损失共计50000多元,其在诉前申请了伤残鉴定,鉴定为10级伤残,本律师代理××保险公司出庭诉讼。

最后,法院作出(2008)昌民初字第97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赔偿张某340元。

本律师在本案中的成功之处在于:开庭过程中,本律师当庭提出,原告张某申请的伤残鉴定程序违法,既未通过双方协商,也未由法院指定,单方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并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后昌平法院指定法大技术鉴定中心,重新鉴定,鉴定结论为不构成伤残等级。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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