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张某驾驶登记小型客车带乘员谢某,行驶时追尾撞到同方向在前,由王某驾驶的货车尾部致张某本人重伤,谢某重伤。嗣后,经交警认定张某因酒后驾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因驾驶安全技术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谢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后谢某以张某、王某的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导致其当场重伤,应构成共同侵权为由,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过法院最终判决认为事故认定书仅是对张某、王某两者之间的侵权责任划分,但张某与王某的过错行为共同导致谢某受伤应承担连带责任。

【分析】本案为两车相撞乘员受伤是交通事故中常见的现象,司法实践中各地、各个不同的法院的判决均不相同,有判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有判承担按份责任的。司法实践中不统一,甚至混乱的根本原因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共同侵权的规定不明确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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