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车辆保险理赔案。因车辆驾驶人证照不符,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获得支持。2008年10月29日,苏州某公司司机许某驾驶本单位的一辆依维柯客车行驶至常熟市一路口时,造成一死一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许某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苏州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翁某赔偿受害人23万元。

由于该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常熟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保险,翁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司机许某驾驶证为C1E(只能驾驶小型、微型汽车和摩托车),而他驾驶的依维柯为中型普通客车,属于证照不符,因此拒绝理赔。

法院认为,驾驶员许某的准驾车型为C1E,其驾驶中型普通客车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本次事故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据此,法院驳回翁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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