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一司机酒后驾车撞死他人,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昨悉,当地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全额赔偿。

2008年9月25日,陈某在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将行人华某撞伤致死。交警认定陈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此前,陈某的摩托车投保了交强险。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交通事故系陈某醉酒后驾车所致,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拒绝赔偿。此案随后打起官司。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是在由于肇事人的赔偿能力不足、拒绝赔偿、肇事后逃逸等状况时,对受害人的一种法定救济。

竹山法院认为,交强险是为保护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利益而存在的,因而除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外,即使出现了合同约定的免责事项,也不能免除保险人的赔偿责任。陈某的摩托车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就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该事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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