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清名(化名)原是某仪表有限公司职工,在公司整表车间检油表岗位工作。2010年2月26日,王清名在上班时,见同车间班组的铆上盖岗位人手紧张,影响到自己岗位的流程操作,遂前去帮忙,在帮忙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右手被机器压伤致残。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认定其为工伤,但公司不服,向上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行政复议。公司认为,王清名是公司的招用工人,在整表车间检油表岗位工作,事发当天,王清名未经公司和车间管理人员的指派和许可,擅自到铆上盖岗位开机操作导致受伤。因其受伤并非在本职岗位上,又未经公司临时指派,故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律师解答】本案中,王清名虽然不是在本岗位工作时受伤,但协助其他岗位仍然属于工作原因,其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三个基本要素,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因工作原因致伤,同时也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排除工伤认定的情形,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符合工伤保险的无过错原则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因此所作的工伤认定是正确的。

相关法条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