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37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非直接抚养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小孙以生活开支增加为由,要求其父亲孙先生增加抚养费,理由正当,但数额明显偏高,法院结合孙先生的经济状况酌情判定。小孙的教育费用,属于日常学习生活外的大额支出,孙先生应按照实际金额负担其中的一半。

法官提示――

孩子的健康成长需要以一定的物质条件为基础。父母离婚后,无论是否再婚,都应积极努力给孩子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父母离婚后,当子女原定数额的抚养费不足以维持目前的日常学习生活,子女有权起诉非直接抚养的父亲或母亲要求适当增加抚养费。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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