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为205元。2001年我市企业平均工资为637.58元/月。

申诉人因工负伤后,应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计发工伤待遇的工资标准应按劳部发[1996]26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本人工资收低于我市职工平均工资75%的,以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75%作为计发工伤待遇的基数。本案中计发工伤待遇的月工资标准应为637.58元×75%=478.19元。申诉人的医疗期为5月3日至6月4日共33天。

经调解,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石家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经济补偿金478.19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390.9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781.9元,医疗期间的工伤津贴,住院期间生活补助180元。

王律师评析:临时工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临时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伤的,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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