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先生花2.2万元购买的面包车在投保后被盗,因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他告上法院,要求其支付保险金27040元。近日,丰台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应以车辆实际价格为准确定保险金,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崔先生17600元。

2005年3月7日,崔先生花2.2万元购买了一辆面包车,行驶证上记载该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核定载客为19人。同年9月29日,崔先生到保险公司投保,在提供购车发票等之后,业务员为崔先生填写了投保单,但将核定载客人数写成了5人,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该车盗抢险保险金额为33800元,崔先生为此支付了保险费2270.47元。

2006年3月20日,崔先生的车被盗,他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却以崔先生没有如实告知投保车辆的相关准确信息,将核定载客19人陈述为5人,影响了保险公司对保险性质和费率的确定等为由拒绝赔付。后崔先生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崔先生投保时提交的保险车辆的行驶证原件上明确记载了保险车辆的基本情况,但保险业务员却将核定载客人数写成了5人,并按家庭自用汽车进行承保,收取了保险费,此错误的责任应在保险公司。

但因法律明确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崔先生投保时盗抢险确定的保险金额是33800元,而崔先生购车的实际价格仅为2.2万元,超出部分应认定为无效。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法律规定支付给崔先生的保险金应为2.2万元的80%,即17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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