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住房公积金并未明确列入夫妻共同财产,但司法解释把婚姻法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明确时,确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个人储蓄、单位资助、专项使用的住房长期储蓄,其中一部分就是从个人工资中扣除的,属于工资的一部分,这实际上就是个人平时收入的储备。从另一角度看,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住房公积金用来购房,该住房当然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不论从哪个角度理解,住房公积金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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