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一名个体医生,某晚,她骑车出诊,途中遇到某路段施工,施工人赵某未设置明显标志,导致李某跌入沟内,被摔成重伤,致胸骨骨折,下肢瘫痪,花费医药费50000余元,赵某支付了全部医疗费。

2006年11月表姐在当地医院出院后,伤情并未完全治好,先后到福州、上海等地咨询治疗,被各医院告知无法治愈。今年9月,李某经鉴定为2级伤残。为此,李某要求赵某支付残疾赔偿金,赵某以该请求已过一年诉讼时效为由拒绝,那么,赵某有合法的理由拒绝吗?

法官认为,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李某依然有权向赵某追索残疾赔偿金。

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计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可见,李某的残疾赔偿金请求虽在被侵害4年之后提起,但并未丧失对残疾赔偿金的追偿权。

理由一:李某治疗行为尚未结束。虽然李某早在2006年11月就从当地医院出院,但其治疗行为一直在延续。

理由二:李某此前未作伤残鉴定,伤残等级如何尚未确定。属于“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侵害引起的”情形,诉讼时效应当从鉴定机构做出鉴定之日计算。

可见,李某根据今年9月所作的伤残鉴定结果,要求赵某对其残疾赔偿金进行赔偿,是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

相关法条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