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的何某某遭遇一场车祸,后获得了肇事者的赔偿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报销的医疗费。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再次赔付,何某某不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8月3日,藤县法院一审认定何某某因车祸受到的经济损失可由保险公司重复赔偿。2009年9月5日,原告何某某驾驶桂D72***两轮摩托车,由梧州前往南宁方向行驶,途中与被告杨某某驾驶的粤Y58***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原告与摩托车乘车人何某建、何某锋受伤的交通事故。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认定原告何某某不戴头盔,无证驾驶不按规定检验的车辆不靠右行车肇事,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杨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两乘车人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何某某到藤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自2009年9月5日至9月25日共住院21天,用去医疗费15665元,原告的摩托车经评估损失1156元。2010年3月23日原告何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将杨某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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