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保证书制度是目前司法制度中为了告示证人正当、真实作证而实行的一种作证制度。在功效上,我国的保证书制度与国外的宣誓制度、我国台湾地区的具结制度等有一定的相同之处。都是通过某种约束警示证人应当真实作证,不能作伪证,否则将承担某种法律或道义、精神上的责任。不同的是,证人宣誓的基本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主观存在的对神的敬畏激发证人如实陈述的良知以及以客观上存在的伪证之处罚对证人施加如实陈述的压力等两个方面。具结制度则是通过具结之肃穆形式唤起证人作证的责任感以及通过以伪证之罚督促证人履行如实陈述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