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专业律师物业纠纷律师胡海良13500174560

胡丽琴13528099456

原告:惠州某物业管理公司被告:周某案情:2008年11月,被告向惠州麦地某建设单位购买了一套房屋。2009年1月,原告与该建设单位签订物业管理全权委托合同,由原告对该小区的物业进行全面管理。2009年3月,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业主公约,约定业主不交纳管理费的违约责任等。后被告一直未交纳物管费,原告起诉至法院,被告以原告未取得资质,被告与建设单位的物业管理全权委托合同为无效合同为由作抗辩。

分析:物业服务企业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情况下,从事物业服务活动,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物业管理合同无效。依照无效合同“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的处理原则,业主按照物管企业的实际支出费用标准支付物业管理费。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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