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包括:(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