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知所出借的机动车有缺陷仍出借,并因该缺陷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明知借用人没有机动车驾驶资质仍出借的;

(三)明知借用人存在醉酒、疾病危险因素仍出借的;

(四)借用人下落不明的;

(五)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六)有其他过错的

源自:《陕西省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本指导意见共30条,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借用车辆出交通事故谁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关规定详见第七条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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