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法》第8条规定,收养人可以收养残疾儿童,而且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鼓励公民收养残疾儿童的政策。由于残疾,残疾儿童被收养的机会往往比一般儿童要少,所以,法律规定适当放宽收养人的收养条件,有利于增加残疾儿童被收养的机会。收养残疾儿童,是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的具体体现,既有利于残疾儿童的健康成长,也可以为国家减轻负担。关于残疾儿童的认定,目前采用的是我国1987年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时,由民政部、国家统计局、卫生部等10个部门组成的专家小组参照国际标准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而制定的统一的调查标准,该标准将残疾分为五类:包括:视力线、听力语言残、肢体残、智力残、精神病残等,兼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的,列为综合残疾。眼睛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2的,定为视力残疾;双耳听力损失都大于40分贝丧失语言功能的,定为听力评议残疾,失语、失音、严重口吃、构音不等单纯语言障碍也列入听力语言残疾范围;四肢残疾或四肢、躯干麻木、畸形、导致运动功能丧失或障碍的,定为肢体残疾;智商(IQ)值在70以下,适应行为低于一般水平的,定为智力残疾;精神病患者病程持续1年以上未痊愈、社交能力出现紊乱和障碍,定为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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