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报刊开设法律咨询栏目,专门解答读者提出的某些法律问题;有的还开设“被告席”、“法庭内外”等栏目,刊登一些审判案例;有些书籍对许多法学术语、法律规定作了解释等等这些,为人们学习法律带来了方便,为推动法学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但由于这些文章的作者所发表的文章均属非正式解释,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所作的正式解释有着根本区别。非正式解释没有法律效力。法院办案,是依照国家的法律规定,而不是依照张三、李四在报刊上发表的文章。法院办案到底有错没有错,要拿国家法律来衡量。如果违法了,或者适用法律有错误,这当然可以要求法院改判。如果仅仅用报刊书籍上的某个案例,或者某人的一篇文章作依据,要求法院改判,这是不正确的,是缺乏法律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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