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进步法》规定:“第五十七条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截留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截留的经费;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滥用职权,压制科学技术发明或者合理化建议,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