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合同争议调解工作,及时解决合同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年l1月3日的第79号令制定发布了《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办法》第6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相互之间发生的以实现一定经济目的为内容的合同争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说,合同发生争议,可以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调解。根据该《办法》第19条、第20条的规定:“调解成立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签署调解协议或者签订新的合同。”“调解不成立或者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调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相关法条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