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规定,企业对于符合条件的职工,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履行申请报批手续。具体分为两种情况: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应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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