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租赁房产方面,各个阶层人士多少都会有所接触,但对其房产税费的征收方面,并不是很知悉。且在出租与承租之间,总会有承租方要交房产税费的情况。那么这租房子要不要交纳房产税呢?华律网小编就此为大家详细解答。

首先,作为承租方,也就是租客,是不需要缴纳房产税的。依据法规,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收对象的。

而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负有缴纳房产税义务的单位与个人。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因此,上述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房产税的纳税人。

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产权属于集体所有制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籍个人、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所拥有的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相关法文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华律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相关法条

[1]《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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