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撞人致重伤肇事逃逸会不会获重刑

驾车撞伤他人后,不及时对伤者进行救助,反而弃车逃逸,被依法处以重刑。刑法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月22日,翁某被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面对法律的严惩,翁某后悔莫及。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翁某于2010年6月29日13时许,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到光山县城关光南路“玲珑庭院”项目部门前时,与赵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被害人赵某倒地受伤。翁某见赵某受伤,害怕受到处罚,便弃车逃逸。经光山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翁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湖北新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的损伤属于重伤。事故发生后,经公安机关多次传唤,翁某拒不到案直至被抓捕。

法院认为,被告人翁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属肇事逃逸的情形;翁某案发后未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庭审过程中不认罪,可酌情从重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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