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需要与劳动者协商吗

加班需要与劳动者协商。

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应符合三个条件:

(1)生产经营需要;

(2)在程序上必须在加班加点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是用人单位与工会的协商。二是与安排加班的员工协商。如果企业未经协商,强迫员工加班加点,员工则有权对此加以拒绝;

(3)加班加点的时间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加班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最多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用人单位如果有加班需求要同时满足上述三种条件,如不符合三种条件,员工有权拒绝加班。

禁止安排加班的情形

对于“三期”女员工,公司安排加班需特别注意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公司如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注意:上述规定属强制性规定,即使与女职工协商一致,安排加班也属违法行为。

相关法条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3]《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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