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可以按债务产生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不同关系分为:无担保债权、放弃优先债权、担保差额债权、代保债权和索赔债权五种类型,那么,您知道破产债权应该怎么算吗?破产债权如何抵销?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知识,欢迎阅读了解!

破产债权应该怎么算

破产程序的目的,在于将破产财产按比例分配给所有的破产债权人,为了便于计算,破产企业的财产,一般要变价为金钱。与此相适应,各类破产债权也应该统一换算成金钱债权。同时,由于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企业的财产将用于清偿破产债权,所以法律规定对于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参加破产债权的受偿。这其中包括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保而未能受优先清偿的债券,附条件的债权以及附期限的债权等。

对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不论该债权是否已到期,是否附条件,是否表现为确定价值的债权,是否由第三人为保证,也不论该债权发生的原因,均应列为破产债权。

对于有财产担保而未能受优先受偿的债权可以不通过破产程序受优先清偿。但是如果该债权因种种原因未能优先受偿,那么对在该债权无异于无财产担保的债权,视为破产债权。

对于附条件的债权,是指债权的生效或消灭依赖于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的成就或不成就,从而确定其效力的债权。附条件的债权分为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和附解除条件的债权。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发生法律效力;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不论债权附有何种条件,在破产宣告时,除非解除条件成就,债权都已经成立的债权,应当时为破产债权。

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破产债权方面的知识。破产债权是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或者是虽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等。如果您还有其他关于破产债权方面的疑问,欢迎咨询华律网专业律师。

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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