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下面华律网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问:我公司在浙江,没有在公司注册地以外设立任何分支机构,只在外地(上海)租用了一处仓库作为公司的外地仓库使用,其库内的货物所有权为我公司,在公司库存货物中作为存货管理,定期进行盘点。当地的客户需要货物时,仓库根据我公司开出的提货单将货物发送给相应的客户,发生货物的转移,仓库根据租赁合同每月向我公司收取租赁费。

请问我公司将货物从公司发往该外地库是否视同销售?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将货物移送到外地仓库,因货物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也不属于分支机构间用于销售的移库,无需做销售和视同销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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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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