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做值日擦黑板、整理书桌是很正常的事情,这也算上是一门劳动课。那么学生在校做值日摔伤,学校是否承担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有无规定?下文华律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学生在校做值日摔伤学校是否承担责任

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看是否学校有监督不力,施救不及时等情况。

案情简介:

小罗今年14岁,是一名初二学生。2015年5月15日下午,学校值周的李老师发现教学楼一处的水龙头损坏,使二三楼教室都出现积水。李老师便安排了已返校的一些学生清扫这些积水,之后李老师离开现场。小罗返校后,看见其他同学在扫水,便主动上前去帮忙。然而,就在清扫快要结束的时候,小罗将打湿了的鞋子脱掉,光脚在教学楼上滑动,一不小心摔伤在地,小罗的面部着地,嘴巴流血,牙齿受损严重。

事后,李老师等人及时将小罗送到了医院治疗。经过医院诊断,受外力作用,造成小罗的牙齿折断,具体伤情为:牙齿外伤性冠折、牙周膜损伤,牙槽骨骨折。6月15日,经多次协商无果,小罗的父母将学校告上米易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学校赔偿医疗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等合计31395.04元。

法律分析:

本案中,小罗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罗在清扫积水过程中在水中滑动玩耍,应当对遇到的危险具有预判力,但他对潜在的危险估计不足,致使滑倒在地受伤。对此,小罗应承担主要责任。

由于学校在安排学生清扫教室积水时疏于管理,对现场的监督、指挥不力,应当对小罗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学校承担30%责任。

相关法律: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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