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民事案件而言,一般情况下维权的成本主要是时间成本,但是个案件的经济成本也比较大,比如数额较大的诉讼费用。那么哪些情况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下文华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

哪些情况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注意: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一、免交的情形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二、减交的情形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注意: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三、可申请缓交的情形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条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六条

[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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