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是可以约定的,但违约金是有限制的,否则约定过高的违约金高出部分是无效的。当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时,购房者应该如何索要违约金赔偿呢?法律有无规定?下面就和华律网小编为你总结的相关的信息吧。

没有约定时,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违约金怎么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如下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对此,是法律规定的在没有约定,或约定过高的时候使用的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但应当注意,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需要明确的是,违约金是可以约定的,但违约金是有限制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金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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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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