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管辖并非像民事诉讼那样简单,民事诉讼是与谁有纠纷就起诉谁,而行政案件却不能这样认定,那么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应该到哪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是怎么规定的?下文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的管辖法院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经复议的案件,可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举例来说,对某国家部委复议维持某省局行政行为的案件起诉的,应以某国家部委和某省局为共同被告,可以在某省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或者某国家部委所在地北京某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某国家部委复议改变某省局行政行为的案件起诉的,应以某国家部委为被告,可以在某省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某国家部委所在地北京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