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屋租赁合同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使用房屋,出租人仍收取房租,则可以确定当事人存在事实上的租赁关系,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拥有随时解除的权利。那么关于这个问题,具体是什么样的呢?下面就和华律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房屋租赁合同届满默认续租的双方都有解除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即合同到期后,承租人继续租用该房屋,交付给出租人租金,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继续收取租金,从双方的行为可以推定双方合意续租,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不过此时的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都有解除权。当事人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若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届满之前通知承租人,让承租人有足够的时间另行租赁,保障其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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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